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启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电子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3〕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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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监督评价局:
为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规范统一财政票据式样,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票据》(电子),代替原《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机打三联),供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含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基金使用。
二、社会保险基金电子票据式样和换开纸质票据式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规定执行,电子票据代码为“120801+年度编码”,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票据”。
三、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并行使用。自2024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原《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四、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监督评价局按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审核、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新版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使用与缴销,并组织做好原票据登记造册、核准、销毁等工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311/t20231109_6451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