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2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2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年税额

等级范围

一等

18

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

14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三等

9

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不含四等规定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等

5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