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县(市)实行国产汽车就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9〕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0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6号)。

注释:内容修订。蓝色部分为201875日修改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公安部门从2009年开始,逐步将国产汽车登记入户业务下放罗定、新兴、郁南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减轻纳税人办税的负担,市局决定对在罗定、郁南、新兴三地办理登记入户的国产汽车实行就地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统一在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具体下放征收管理时间视市公安部门下放国产汽车登记注册入户业务县级办理时间同步实行,请各地注意加强沟通协调。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下放县级局征收管理的业务范围。本次分解下放到县级局负责办理车购税业务的车辆,只限于在罗定、郁南、新兴办理登记入户国产汽车,具体业务包括新购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纳税办理(包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已税车辆的变更、过户、转籍和补办(简称“二次业务”)及相关的车辆退税等业务的办理。不包括进口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征收管理业务。各地要严格把握,不得擅自扩大征管范围。

二、要加大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加强督促和指导具体征收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业务规范开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工作,确保这次车购税征管业务下放工作顺利、稳妥开展。

三、加强做好实地验车工作。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征收单位应注意做好实地验车工作,认真核对申报表填写的车辆型号及车辆配置等车辆信息;特别对车辆配置把握不准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中未列明的车型,要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并由验车税务人员在纳税申报表签名确认,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申报纳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力求核定的计税价格合法、准确。

四、加强做好已税车辆档案的管理工作。

一方面,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要按照规定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资料完备。已税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要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档案变动手续,并做好电子档案信息的修改和资料的补充。

另一方面,对下放前的已税车辆的档案,暂不清分下发。各地须办理各项二次业务的,可先凭车主提供的合法证件,将车辆信息报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查对电子档案,经市局办税厅核实后将电子档案发送到报查单位,直接予以办理。但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和办理单位必须分别做好办理车辆档案号及相关信息记录台帐,并由办理单位按季度凭主管局证明到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核对后,调回车辆纸质档案,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信息和保存。对转出本市以外的车辆办理车购税转籍业务,可告知车主直接到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办理。

五、严格车辆减免税的办理。对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车辆,要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照申报资料进行实地验车;条件符合、资料完备的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将申报审批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严格车辆申请退税的办理。对符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的车辆,要认真审核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要求,证明材料合法完备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税。

七、国产汽车车辆购置税下放征收管理后,新车征税业务工作量进一步加大,同时增加了二次业务的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业务量将大大增加。要注意加强做好业务办理人员的合理调配,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的如常有序开展。

八、要注意就这次车购税业务分解下放县级局征收管理事项,向社会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告;并对过户、转籍、变更等,各项业务办理的政策、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进行公开,让纳税人及时了解,以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九、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宣传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形成合力,按照税法的要求严格把好关,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入户。

十、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做好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要求,加强组织抓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并切实加强机动车辆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防止恶意开低车辆销售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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