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0〕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3-3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6号)。

 注释:内容修订。蓝色部分为201875日修改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系统的欠税公告工作,加强依法治税,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的积极作用,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税务系统当前欠税公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一项工作,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将欠税公告工作和清理欠税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公告的范围、标准、时限、内容和形式,做好纳税人欠税公告相关工作。

(一)各单位今后在开展欠税公告工作中,务必要严格按照《办法》及上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通过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应由省局或市局予以公告的,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核实纳税人相关欠税信息,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市局征管部门,纸质件须经主管局领导签名并加盖本局公章后再上报市局征管部门,对超过公告期限且不清缴税款的欠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上报其欠税信息,公告机关应予继续公告。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其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其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单位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各单位按规定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

3、走逃、失踪户和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其欠税公告信息由各单位按规定于月份终了后10个工作日上报市局,再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个体双定户暂不填报。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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