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执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征政策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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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5号公告,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按0.3厘/千瓦时征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