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03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平台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切实保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依法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和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用工风险的平台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要求,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在劳动者注册平台个人账户时或执行工作任务前与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诱导或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协议,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合作用工情形。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用工单位义务,劳务派遣机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明确其服务职责,并按照“共管共责、平台主责”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采取劳务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区域性平台企业,要健全监督考核和风险处置机制,对用工合作企业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妥善处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地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人社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因瞒报迟报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平台企业总部、区域性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责任。

二、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

平台企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注册地或代理商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年用工数量(含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落实休息休假等相关情况,并填报平台企业用工情况表(见附表)。各市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报送上年度本市平台企业的用工情况,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三、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吸纳就业

按照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每吸纳1人补贴1500元。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平台注册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凭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明细账单或工资银行卡流水单)、毕业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到当地人社部门申领。

四、优化劳动定额和算法规则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确保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约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要不断优化迭代算法技术,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完单时限、在线率、准时率等考核要素,充分评估各种服务场景,推动预估完单时间区间化和算法规则透明化,有效降低劳动者劳动强度。要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探索建立劳动者服务积分制或星级制等正向激励机制。平台企业不得按最低成本设置最严算法,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规则,不得以罚代管。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受到消费者恶意差评,平台企业应畅通救济申诉渠道,予以妥善公正处置。

五、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有效发挥数据技术优势,进一步优化订单分派机制,根据劳动者送单在途、等候、无单等状态,结合服务波峰波谷,对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进行合理管控。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劳动者连续送单(服务)时间达到4小时的,系统应推送疲劳提示,确保劳动者一次性休息不少于20分钟;每24小时内累计送单(服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系统应发出休息提示,建议劳动者下线休息,防止劳动者疲劳工作。提倡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1天,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健康权。

六、科学确定抽成比例和报酬水平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结合工作任务和劳动强度,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支付规则,规范计件单价定价调价行为。探索建立平台抽成比例和报酬扣减金额封顶机制。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劳动者在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高低温、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和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要适当给予特殊补贴。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动态调整和合理增长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七、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后,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

八、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市要针对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的劳动用工方式和特点,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应签未签、用工情况应报未报、拖欠劳动报酬、不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发现企业存在违法隐患和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要及时提醒企业进行纠正;对发现企业存在违法问题的,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重大违法问题,要向社会曝光。

(二)提高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各市要指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内部协商协调机制,织密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以柔性方式化解新就业形态领域矛盾纠纷。要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持续推进争议就近就地化解。要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互联网+调解仲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仲裁服务。

各市要密切关注并动态掌握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形势,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

联系人:白洁

联系电话:0351-3040559

电子邮箱:sxrsldgxcbj@163.com

附件:平台企业用工情况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3日

 

 

           年度平台企业用工情况表

单位:人、元、小时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代理商所在地)

 

通信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即时配送□  网约客运□  
网约货运□      代驾□   
网约家政服务□  其他□

用工合作企业数量

 

月人均
完单数量

 

月人均送单
(服务)时长

 

月人均
报酬水平

 

用工形式
(可多选)

自主
用工□

合作用工□

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劳务
派遣□

劳务
外包□

加盟

代理

其它□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用工人数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用工人数

订立书面协议人数

 

 

 

 

险        种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参保人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