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3〕19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23 【字体:

各区财政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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