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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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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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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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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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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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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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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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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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字〔20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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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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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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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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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20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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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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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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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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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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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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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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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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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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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由于税务部门持续完善税法执法制度和机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4号);有的文件确定的工作已经完成,文件内容已过时效,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81号);有的文件上位文件依据已废止,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