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8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因政策调整,现决定将我市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日至1月5日期间,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暂停办理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业务。2024年1月6日起,我市全面恢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
用人单位在2024年1月15日前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免除滞纳金,参保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4年1月15日前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免除滞纳金,参保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