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23〕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15 【字体: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15号)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元给予税费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费减免。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34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5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七、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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