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税〔2023〕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9 【字体: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48号公告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等信息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czt.yn.gov.cn/news_des.html?id=170444314118071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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