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3〕1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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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关于晋城市的内容于2024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晋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晋财规税〔2024〕2号)。
注释:文中关于长治市的内容于2024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晋财规税〔202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各县(市、区)具体应税范围及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执行。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不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https://www.shanxi.gov.cn/zfxxgk/zfcbw/zfgb2/2023nzfgb/d12q_76605/szfbmgfxwj_77884/202312/t20231229_94572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