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承诺方式
|
依据
|
1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2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4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5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6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7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8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9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10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11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12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自主选择(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