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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28 【字体: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规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9月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24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请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缴费,以免影响个人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标准

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三、参保缴费方式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以下方式办理,即:

(一)城乡居民。续保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内定点银行网点缴费,或通过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银行投放在社区(村组)的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等信息化便捷渠道缴纳保费。新参保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到所属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缴费。

(二)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在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居民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当年度不进行资助。

(四)按以上方式缴费时,如果缴费系统提示“没有查询到参保信息,请前往当地社保机构核实”,则可能是参保人未登记基础信息或身份证号码、姓名与系统数据不一致。请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到就近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更新信息或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纳保费。

四、医保待遇

(一)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本市)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再次在同级别住院起付标准(元)

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

100

85%

一级及以下医院

500

250

82%

二级医院

800

400

80%

三级医院

1200

600

65%

(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的政策。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城乡居民住院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不超过3000元;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60%;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年度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四)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到基层协议医疗机构购药时,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高血压为360元/年,糖尿病为600元/年。

(五)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70%的比例报销。

五、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岳塘区税务局:0731-58687617

湘潭市岳塘区医疗保障局:0731-55568106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0731-58512578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雨湖区税务局:0731-52317910

湘潭市雨湖区医疗保障局:0731-58205975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县税务局:0731-57889108

湘潭县医疗保障局:0731-57775270

国家税务总局湘乡市税务局:0731-56731002

湘乡市医疗保障局:0731-56780299

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0731-55684957

韶山市医疗保障局:0731-5568088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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