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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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rlsbt.zj.gov.cn/art/2023/12/18/art_1229506773_2501501.html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有关规定,各省要以本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平均工资,核定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并作为计发基数用于计算当年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确定和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发布等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开展研究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2年度加权平均工资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年度我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8020元/月)。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22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2023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根据2022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三、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