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3〕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31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6件)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