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3〕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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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附件: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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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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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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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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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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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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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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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
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
市、嵩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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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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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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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
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
玉龙县和德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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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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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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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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