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23〕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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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经省政府同意,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