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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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9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24-03/20/content_6137104f3114428bbbdefbecc565105b.shtml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延续我市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相关政策不变。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