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4月22日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邮轮,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第六条 船舶供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依照有关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岸电。
第八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
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
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烟草制品,由具备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用低危物资的运输、仓储、补给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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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答记者问
2024年4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关税法的背景与思路是什么?
答: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关税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关税法共七章72条,主要包括:
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是明确关税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明确包含关税税目税率表的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包括进口环节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环节的出口税率,涵盖进出口环节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
四是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规定关税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明确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维持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作出规定。
五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等。
六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同时,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发布的安排有何考虑?
答:《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关税法注明《税则》由税委会发布,并授权税委会对依法进行的《税则》调整予以发布。按照上述规定,关税法表决通过后,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由税委会发布。
这样安排有以下考虑:一是,根据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税则》是关于关税具体税目、税率及其适用规则的规定,必须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明确《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通过,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二是,考虑到《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目前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关税法规定税委会履行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授权税委会在本法通过后,发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则》。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