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对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税发〔1990〕2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25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地、州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或者出典的,其纳税义务人为经营管理的单位或承典人。因此,出租房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于转租人所有,因此,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应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即在对纳税单位计征房产税时,可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这部分房产的计税余值予以扣除。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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