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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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918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90元/月;
2.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918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830元/月;
3.以上标准自202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告》已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宜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016元为计算基数,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90元/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830元/月。自202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