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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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http://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240801/xxfbdf0000023376.html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将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经评估,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需继续执行,因此对原《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继续执行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具体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