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落实办法》的通知

菏税办发〔2023〕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9-01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菏办发电〔2023〕2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倡导诚信纳税良好风尚,市局办公室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落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落实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菏办发电〔2023〕23号)要求,有效发挥纳税信用联合奖惩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倡导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加快推进我市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联合奖惩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者惩戒性措施的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旨在通过加强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促进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高度重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积极配合发改部门,落实好联合惩戒相关文件中涉及税务领域的规定,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强大合力,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确保信用联合奖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落实联合奖惩措施

(一)建立联合奖惩工作落实机制

1.工作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共同治理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职责分工

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落实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与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业务,推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联合奖惩措施及对象清单》(附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涉及纳税信用信息收集及相关惩戒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措施落实。

3.奖惩对象

(1)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对象为守信纳税人,指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被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其他符合联合激励的守信企业或自然人。

(2)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失信纳税人,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被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其他行业的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或自然人。

4.监督方式

通过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联合激励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设立部门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和监督举报电话(5512366),通过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稳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公示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联合奖惩措施及对象清单》共包含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及对象清单7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对象清单11条,将通过部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对外公布。

1.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及对象清单

(1)主动通过外部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提高其社会形象和知名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2)A级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A级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A级纳税人贷款、融资提供税收信用证明服务。

(6)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享受以下便利举措: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7)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2.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对象清单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

(6)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7)对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行政处罚的纳税人,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处罚信息,并由市信用办通过“信用菏泽”网站向社会公示。

(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9)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10)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将其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11)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反馈联合奖惩措施落实结果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措施,作出联合奖惩决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布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传递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相关网站,每月月底前报送至市信用办。

纳税信用评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联合惩戒也不是永久性的。如果失信纳税人已纠正失信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提高相应信用等级。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探索推进纳税信用全过程跟踪分析提醒服务机制,引导纳税人尽早纠正或修复失信行为,最大限度防范纳税信用等级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严格落实联合奖惩工作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税务局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联合奖惩措施及对象清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及对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激励依据

激励对象

激励措施

责任科室
(咨询电话)

备注

1

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主动通过外部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提高其社会形象和知名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2

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A级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货物和劳务税科
5192180

 

3

A级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A级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货物和劳务税科
5192180

 

4

“三连A”纳税人激励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连续三年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5

A级纳税人融资激励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A级纳税人贷款、融资提供税收信用证明服务。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6

一类出口企业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类且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享受以下便利举措: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第二税务分局
5191216

 

7

配合其他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对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惩戒依据

惩戒对象

惩戒措施

责任科室
(咨询电话)

备注

1

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其他纳税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2

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科
5192180

 

3

出口企业D级纳税人惩戒措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将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第二税务分局
5191216

 

4

加强D级纳税人纳税评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税收风险管理局
5192159

 

5

D级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

稽查局、法制科
5192718

 

6

D级纳税人等级影响近两年纳税信用评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3.《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7

公示一般行政处罚纳税人处罚信息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1274号)

接受一般行政处罚的纳税人

对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行政处罚的纳税人,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处罚信息,并由市信用办通过“信用菏泽”网站向社会公示。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风险管理局、各稽查局
5192632

 

8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惩戒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征收管理科
5192681

 

9

个人所得税失信联合惩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科
5192109

 

10

“黑名单”发布及联合惩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将其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稽查局
5192718

 

11

配合其他单位实施惩戒措施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
519263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