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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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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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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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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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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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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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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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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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四〔199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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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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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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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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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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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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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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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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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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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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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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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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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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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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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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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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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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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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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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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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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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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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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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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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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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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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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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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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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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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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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中的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均为全文失效废止。其中,有的文件因为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系统升级,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4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有的文件随着税收立法完善已不适应征管需要,如《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辽税四〔1991〕328号);有的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