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2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7-01 【字体: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9-35〔2024〕5号)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数如协商计入用人单位一方,须在双方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未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的,计入派遣单位一方。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非残疾职工,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第九条 残保金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以外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所在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见附件1),并将审核认定数据同步推送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自2024年起,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统一为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应缴纳残保金。

新办企业开办当年不需要申报残保金,于次年申报缴纳开办当年应缴残保金。注销企业需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注销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完成当年残保金的申报缴纳。

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需先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时,需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并传递给税务机关的人数为准。

如有批准减免或缓缴情况的,需凭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审批结果,在申报时填写“本期减免费额”,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相关审批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的,或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应当催报并提醒缴纳残保金。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残保金按省级30%,市县70%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各市(区)和所辖县(市、区)的分享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5日内传递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残疾人联合会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残保金的缓缴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残保金的减免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情况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已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地根据当地残疾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培训教育、就业服务、奖励补贴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发放奖金等方面。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残保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残保金预算编制前,应对重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论证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科学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编制合理性等。事前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申报预算。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立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科学合理。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对残保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同时,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残保金绩效自评报告。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残保金总体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会同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监督抽查,将评价或抽查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提醒申报缴纳后,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通过《陕西省***(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传递单》(见附件3)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同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由残疾人联合会配合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十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及我省与本办法不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