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4〕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8-18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8月18日

 

 

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

 

一、界定主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

二、适用对象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和《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和《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要求,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提请前海管理局进行界定,并附上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前海管理局自收到税务机关界定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一)《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

(二)《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附件)中优惠目录对应的资料清单所列相关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对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进行准确界定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前海管理局予以受理。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前海管理局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相关界定工作评审小组同意,可以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信用便利

对于按照前海信用税收等级划分出来的“一类企业”,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优质企业提供便利。

五、名词解释

本指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本指引所称“一类企业”,是指前海管理局联合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在对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与社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税收风险、不良监控等情况划分出来的企业。

六、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pdf

 

 

《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政策解读

 

2024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明确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到前海合作区全域。为落实该文件精神,前海管理局对《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深前海规〔2022〕4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引》)进行修订。现将政策修订情况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4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前海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服务指引》,其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仅限原前海合作区14.92平方公里范围。现《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已明确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到前海合作区全域,《服务指引》应相应予以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服务指引》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此次修订主要对正文进行调整,具体为两个方面:

(一)调整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要求,将正文中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文中相应内容同步修改。

(二)规范部分表述。在“五、名词解释”中增加前海合作区范围的表述,明确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

正文明确了界定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信用便利、名词解释、实施期限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1.界定主体为前海管理局。

2.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

3.工作程序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税务机关提请前海管理局进行界定,并附上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2)前海管理局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资料;

(3)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资料;

(4)前海管理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相关界定工作评审小组同意,可以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信用便利,对于按照前海信用税收等级划分出来的“一类企业”,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等方式提高企业获得感和界定工作效率。

5.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本指引所称“一类企业”,是指前海管理局联合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在对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与社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税收风险、不良监控等情况划分出来的企业。

6.实施期限,本指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附件

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进一步细化了优惠目录相关条目,明确了行业描述、界定要点和资料清单等内容,为企业对照自身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优惠目录、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了重要参照,也是税务部门、前海管理局开展界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