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湘税函〔2024〕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7-30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教育(体)局、医疗保障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中专院校学生健康水平,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保障对象,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条件。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

二、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挪用、骗取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情况。按照《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是组织开展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防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征缴环节的资金挪用和廉政风险,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教育部门联合税务、医保部门对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参保,以及代收医保费后未及时缴库的学校进行督促整改。

三、优化缴费服务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服务体系。医保部门要提供方便快捷的参保登记服务,指导全省大中专院校为学生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全省大中专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明确告知学生医保缴费相关须知,指导学生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费,并统计跟踪学生缴费进度。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通过税务部门的“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国有商业银行等便利化缴费渠道组织学生参保缴费,或将学生居民医保费代收工作与学费征收工作合并实施;不具备条件的院校集中代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代缴到税务部门指定账户参保缴费。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工作,形成动员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效率。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建立激励、督导、考核、通报机制,确保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健全税务、医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凝聚部门合力,及时解决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征缴的重难点问题;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宣讲工作,要主动深入高校和学生群体,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大中专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参加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督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督促学校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清册;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三)完善工作机制。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与数据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和就医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参保和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https://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4090539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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