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彭府发〔20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2-02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彭州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彭州市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彭州市土地划分为一至七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4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若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彭府函〔201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彭州市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附件

 

彭州市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每平方米

年税额(元)

等级地域范围

一级

14

城区

天彭街道金彭西路、金彭中路、东北市街、东南市街、天府中路、西南市街、西北市街(原一环路)以内地域

二级

12

城区

天彭街道除一级土地等级区域以外,朝阳路、繁江路、滨河路(原二环路)以内地域

三级

10

城区

除一、二级土地等级区域以外,所有天彭街道、致和街道范围内地域(天府中药城规划范围内地域除外)

四级

8

城区、建制镇

1.天府中药城规划范围内地域;

2.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地域;

3.丽春航空动力园区规划范围内地域

五级

6

城区、建制镇

1.濛阳街道全域范围内地域;

2.丽春镇和通济镇规划范围内地域(丽春航空动力园区规划范围内地域除外)

六级

5

城区、建制镇

1.隆丰街道全域范围内地域(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地域除外);

2.除丽春镇、通济镇外其余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地域

七级

2

建制镇

建制镇下辖的其他居民社区范围内地域

 

 

 http://www.pengzhou.gov.cn/gkml/qtwj/1209824573747363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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