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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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三〔1989〕705号)中的第八点、第十一点的内容已自然失效,但该文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对《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法〔1998〕681号)中将税三〔1989〕705号文误列为失效文件,现予以更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