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9〕20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9-09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以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二、全责征收后,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三、全责征收后,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单位或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四、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六、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9-25日内申报当月人员参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缴费人应及时核对缴费情况,保证正常享受待遇。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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