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48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9-16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局属各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政策后,市局陆续收到部分基层单位和纳税人提出如何执行房产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省局《关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705号,见附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1月1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已申请备案登记享受三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款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除上述第一条规定企业可享受房产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检查辖区内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按现行规定不得再享受减免房产税优惠的项目,尤其是原已按《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第四条规定批准的对从事或投资农林牧、能源、港口码头、机场等项目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文书清理及房产底册调整等工作,敦促纳税人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附件:《关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705号      2009-09-0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8号)规定,对于在2009年1月1目前已批准享受定期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可享受优惠过渡期的减免税事项,仅指《关于<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8〕178号)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二、加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而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给予补办备案手续并享受减免至优惠期满为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