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9-18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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