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湘潭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9-26 【字体: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1号)文件规定,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9月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且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二、参保缴费标准

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三、参保缴费方式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以下方式办理,即:

(一)城乡居民。续保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内定点银行网点缴费,或通过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银行投放在社区(村组)的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等信息化便捷渠道缴纳保费。新参保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到所属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缴费。

(二)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在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居民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四)按以上方式缴费时,如果缴费系统提示“没有查询到参保信息,请前往当地社保机构核实”,则可能是参保人未登记基础信息或身份证号码、姓名与系统数据不一致。请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到就近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更新信息或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纳保费。

四、医保待遇

(一)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本市)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起付标准以上

年度最高

报销比例(%)

支付限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0

85%

15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500

82%

二级医院

800

80%

三级医院

1200

65%

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0

60%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的政策。

人员类别

起付

0-3万元(含)

3-8万元(含)

8-15万元(含)

>15万元(含)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标准

普通城乡居民

16000元

60%

65%

75%

85%

40万元

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员

8000元

65%

70%

80%

90%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注: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规定。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以及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费用后的自付费用。

(三)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年度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四)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到基层协议医疗机构购药时,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高血压为360元/年,糖尿病为600元/年。

(五)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70%的比例报销。

五、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岳塘区税务局: 0731-58687617

湘潭市岳塘区医疗保障局: 0731-55568106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0731-58512578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雨湖区税务局: 0731-52317910

湘潭市雨湖区医疗保障局: 0731-58205975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县税务局: 0731-57889108

湘潭县医疗保障局: 0731-57800810

国家税务总局湘乡市税务局: 0731-56731002

湘乡市医疗保障局: 0731-56780299

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 0731-55684957

韶山市医疗保障局: 0731-5568088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