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1〕6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9-2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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