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5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21,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