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1-24 【字体:

备注:全文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