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6〕7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6-0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已被新规定替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本通知所印发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为全国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调整修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需增加申报项目的,可以增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