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6〕6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6-22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5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