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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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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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342110 硝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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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1042090 氯化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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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043000 硫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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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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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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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