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2-0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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