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15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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