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12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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