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2-04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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