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0-12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决定》(〔99〕财法字第57号)。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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