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8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1-08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法规,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