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2-09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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