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2-12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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