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2-31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通知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核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资金实际占用量及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

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税务部门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临时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工作,是资金核实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配合、监督这些环节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集体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申报时,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分项明细材料,包括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报经审批的,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四、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

(一)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集体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书面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集体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四)集体企业可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