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税字〔1997〕1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11-25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922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1994年度起实行。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711起实行。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